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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張詠惠

上訴人
即被告
鴻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萬2,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工庭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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