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曾榮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2號 原 告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和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4983萬3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萬576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7萬5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