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榮賢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和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森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4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24萬5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萬9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