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劉娟呈
- 法定代理人莊春農
- 原告樹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樹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春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群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3日111年度建字第58號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126,964元,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25,126,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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