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5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君
- 被上訴人
-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健峰
- 送達代收人
- 王燕卿 台北市○○路○段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0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