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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8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何佳蓉

反訴原告
即本訴被告
今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錦澤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複代理人
王耀國
反訴被告
即本訴原告
豪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師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0萬元(見本院卷第155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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