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1號
- 上 訴 人
- 冠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學樺
- 被 告
- 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柏
- 訴訟代理人
- 王家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