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瓊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銘工程行即張智盛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萬4,4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工庭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