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洺督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憶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驊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法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9萬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