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普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楊欣欣、同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銘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7號 原 告 普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欣欣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律師 被 告 同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合屏東德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訴訟代理人 杜海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闡明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