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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何佳蓉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同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合屏東德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普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欣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8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74萬4745元(計算式:309萬4745元+165萬元=474萬4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0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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