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同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銘祥、普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楊欣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同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合屏東德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原告 普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欣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87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74萬4745元(計算式:309萬4745元+165萬元=474萬474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0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