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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林春鈴

  • 當事人
    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浚朗 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律師 張惇嘉律師 被 告 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再勝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2年9月8日前就附件所 列問題提出書狀說明,並將書狀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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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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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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