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張浚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浚朗 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律師 張惇嘉律師 被 告 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再勝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2年9月8日前就附件所 列問題提出書狀說明,並將書狀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