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0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鴻仁企業社即黃正宏
- 訴訟代理人
- 鄭華合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鴻仁企業社即黃正宏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樸映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1,998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29,512元。茲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90號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鴻仁企業社即黃正宏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樸映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1,998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29,512元。茲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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