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8號
- 上訴人
- 天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正智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裁判本訴、反訴部分均提出
上訴,請求原判決本訴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改判被上訴人昱
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6萬6,089元,應徵本訴之第二審裁判
費6萬0,454元;反訴部分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全部請求均駁回,上
訴人僅就其中534萬6,576元本息部分請求廢棄,改判被上訴人應
給付534萬6,576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法定遲延利息等語,就反訴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0,947
元。上訴人就前開本訴、反訴上訴部分之二審裁判費均尚未繳納
,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均補
繳之,逾期即駁回其本訴或反訴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