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給付承攬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許純芳許柏彥劉宇霖

上訴人
雙鶴舞台佈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淑霞
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所定工程承攬合約書第7條第4項既定有給付尾款之要件,兩造應否受拘束?

㈠如應受拘束,則本件是否已經驗收?如未經驗收完成,上訴人得否依該約定請求給付尾款?

㈡如不受拘束,其理由及依據?

㈢請上訴人於111年10月28日前具狀說明(附繕本2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