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雙鶴舞台佈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淑霞
- 訴訟代理人
- 陳進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焦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所定工程承攬合約書第7條第4項既定有給付尾款之要件,兩造應否受拘束?
㈠如應受拘束,則本件是否已經驗收?如未經驗收完成,上訴人得否依該約定請求給付尾款?
㈡如不受拘束,其理由及依據?
㈢請上訴人於111年10月28日前具狀說明(附繕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