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遠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陸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319號 抗 告 人 遠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陸雄 代 理 人 魏憶龍律師 黃雅琪律師 相 對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 年5 月1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11 年度司票字第69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另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5條規定,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申言之,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且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故而,發票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要旨參照)。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另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82年度台抗字第370 號裁定要旨參照)。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未載付款地、未約定利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9 紙(下合稱系爭本票)予受款人即相對人,於到期後提示未獲付款而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然抗告人於民國109 年1 月5 日變更經營團隊,改由第三人中華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受讓抗告人前股東即第三人張綱維、范璧如(下稱張綱維等人)所有之抗告人全部股份而成為抗告人唯一股東,至相對人亦於同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免除抗告人之債務且通知抗告人,又張綱維等人前曾保障除銀行貸款外無其他債務,是兩造間系爭本票之債權債務關係並不存在。況相對人於抗告人自109 年1 月5 日變更經營團隊至今,也未曾持系爭本票向其為付款提示,自不得行使追索權,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請准廢棄原裁定云云。 三、相對人原聲請意旨略以:伊公司執有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詎各於如附表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欄所載日期提示系爭本票,卻全未獲何付款,屢屢向抗告人催討仍未獲置理,為此提出系爭本票為證,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等語,經原審形式審查後,裁定准許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與如附表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得強制執行。 四、經查: ㈠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本票原本為證,揆諸上開要旨,法院既僅就本票是否具備形式要件進行審查,而系爭本票以形式觀之,已有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金額、無條件擔任兌付、發票日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本件原審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認系爭本票已符合票據法第120 條規定而屬有效之本票,進而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並無違誤。㈡抗告人固主張系爭本票未經相對人提示云云,惟系爭本票既載:「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等文字,依首揭規定及要旨,相對人聲請法院裁定就系爭本票強制執行時,即無須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應由抗告人就主張相對人未為提示一事負舉證責任,而其卻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其所辯,尚難可採。至系爭本票債務存否、是否業經相對人為債務免除等爭執事項,乃實體法上之爭執,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抗告人自應另循確認訴訟等程序以資解決無訛。 ㈢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王沛元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施盈如 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08年3月6日 300,000,000 109年6月30日 CH0000000 2 108年3月6日 408,429,044 109年6月30日 CH0000000 3 108年3月6日 373,139,500 109年6月30日 CH0000000 4 108年3月6日 350,000,000 109年6月30日 CH0000000 5 108年3月6日 300,000,000 109年6月30日 CH0000000 6 108年3月6日 18,000,000 109年6月30日 CH0000000 7 108年7月5日 62,110,000 109年9月30日 CH0000000 8 109年1月3日 5,000,000 109年12月31日 CH0000000 9 109年1月3日 6,008,000 109年12月31日 CH0000000 總計 1,822,686,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