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金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朝福、東日聯合有限公司、黃柏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432號 抗 告 人 金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福 相 對 人 東日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日 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1年度司票字第90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復按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同法第121 條、第52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依據上開規定,可知本票之發票人應就本票票載文義負給付票款之責任。又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而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之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或數額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抗告人與原裁定相對人陳朝福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到期日、付款地及利息均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詎經屆期為付款提示後,其中新臺幣(下同)3,854萬3,337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就上述金額,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法院依首開規定形式上審查後予以准許。 三、抗告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8年7月經中小企業輔導中心通過專案紓困,然因遭債權銀行阻撓而致失敗;又伊前與相對人合署辦公合作鋅錠業務,並共用3位員工、2位管理人員及部分辦公室資源約10坪,至108年相對人遷址至臺北市○○○路0 段00號5樓為止,而於財務危機後,伊已將鋅錠業務轉讓相 對人,包含鋅錠經銷代理權採購合約、銷售合約、內部客戶資料、檔案及員工,並公告市場,而每個月2,000噸鋅錠進 口避險點價銷售業務,以當時每噸美金3,000元計算,年營 業額約21億元,故公允轉讓價值粗估約1億元,伊未向相對 人收取轉讓費用,且無償設定大股東個人3筆不動產予相對 人,其中位於臺北市光復北路之不動產業經以80萬元售出而塗銷設定,可認伊持續處理公司資產,盡力清償債務等語,為此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系爭本票業經原法院就本票形式上要件為審查,抗告人所為之抗辯係屬實體法上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非本件抗告程序所得審究,爰請求駁回其抗告等語。 五、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為證(見111年度司票字第9009號卷第10頁),經原法院 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認系爭本票上蓋有抗告人公司大小章即「金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朝福」名義之印文,並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屬有效之本票,乃依同法第123條之規定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核無不合。至抗告人辯稱其未作價向相對人收取公允轉讓價值粗估新臺幣1億元之轉讓費用,且無償設定不 動產予相對人,並持續處理資產,盡力清償債務等語,核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議,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循訴訟程序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原法院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認系爭本票已符合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 ,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核並無違誤。從而,抗告人以上開事由提起抗告,洵無足採。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抗告人所提抗告既無理由,自無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2號判決意旨參照),茲不列陳朝福為視同抗告人,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弘毅 附表: 111年度抗字第43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08年7月16日 40,000,000元 108年7月16日 TH003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