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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智字第2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蔡牧容

上訴人
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廖本昌
被上訴人
日月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祺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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