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本昌、日月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洪祺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智字第22號 上 訴 人 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本昌 被 上訴人 日月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祺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2,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薛德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