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大享多媒體有限公司、王鈞國、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林冠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智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大享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鈞國 被 上訴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智更一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陸仟壹佰壹拾肆萬伍仟肆佰捌拾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民國112年11月14 日修正前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參佰壹拾玖萬玖仟貳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