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31號
- 原告
- 吳崇媛
- 原告
- 周耀聖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少騰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品瑜律師
- 被告
- 林語堂
- 訴訟代理人
- 林彥苹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允斌律師
- 被告
- 安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鼎君
- 訴訟代理人
- 段誠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博聖律師
- 被告
- 聯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安興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欄所示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欄。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 更正 當事人欄位置 內容 (被告安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補載張立業律師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 更正 主文位置 內容 第1頁第25行 貳佰參拾玖萬肆仟貳佰壹拾元 貳佰參拾伍萬捌仟貳佰壹拾元 第1頁第29行 第2頁第7至8行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 更正 事實及理由欄位置 內容 第13頁第24行 2,394,210元 2,358,210元 第18頁第12行 第19頁第2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