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蔡英雌

原告
吳崇媛
原告
周耀聖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品瑜律師
被告
林語堂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複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被告
安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訴訟代理人
段誠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黃博聖律師
被告
聯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興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欄所示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欄。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  更正 當事人欄位置 內容  (被告安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補載張立業律師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  更正 主文位置 內容  第1頁第25行 貳佰參拾玖萬肆仟貳佰壹拾元  貳佰參拾伍萬捌仟貳佰壹拾元 第1頁第29行   第2頁第7至8行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  更正 事實及理由欄位置 內容  第13頁第24行 2,394,210元  2,358,210元 第18頁第12行   第19頁第2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