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45號
- 原告
- 翁新惠
- 訴訟代理人
- 王維立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邵軒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柏毅律師
- 被告
- 忍者工場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安娜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世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姿君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筱棋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俊穎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高亞韓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上列當
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勘驗光碟),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