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6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謝明錦(原名:謝定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欽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健祺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煜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寶德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菁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鵬
- 代理人
- 藍獲鉅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葉淑玲
陳麗燕
詹雯婷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謝明錦(原名:謝定谷)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126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因聲請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應清償之數額,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6號、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1年6月8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