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9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黃信銘
- 代理人
-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劉漢城
- 代理人
- 賴亦寧
- 代理人
- 邱志承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施庠楠
- 代理人
- 林律丞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代理人
- 蔡孟燐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林煥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蘇龍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代理人
- 羅漢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代理人
- 洪衣婷
- 代理人
- 卓榮彬
- 代理人
- 郭庭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代理人
- 陳彥孝
- 代理人
- 江治昀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杇柴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惠伯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賢富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黃信銘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4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11年4月27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5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9號免責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