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94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伊倫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信銘
代理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劉漢城
代理人
賴亦寧
代理人
邱志承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施庠楠
代理人
林律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理人
蔡孟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林煥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蘇龍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羅漢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洪衣婷
代理人
卓榮彬
代理人
郭庭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陳彥孝
代理人
江治昀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杇柴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惠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賢富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黃信銘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4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11年4月27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5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9號免責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