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彰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補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彰宏 代 理 人 陳正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8年7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各項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含房屋租金、膳食費、電信費、水電瓦斯、國民年金、網路費、交通費、醫療費、健保費及扶養費)之個別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證明文件。另請說明入不敷出時,由何人資助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縱無債務人亦應提出)。 四、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擔任宏宇碳纖科技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董事,請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說明該公司於聲請更生之前五年期間(民國105年7月至110年7月),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廢止或停業期間證明)。 ㈡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 六、聲請人應陳明住居所地之新北市○○區○○路00號32樓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 七、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實際居住所在地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房屋租賃契約書)。 八、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九、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證明。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父親之法定扶養義務人為何?各扶養義務人之收入狀況為何(請提出108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戶籍謄本)?另聲請人應說明與各扶養義務人負擔父親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父親之財產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父親之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二、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