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10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鄭佾瑩

聲請人
張鴻欣律師即新威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新威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標的價額計徵,即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500元;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元;1億元以上者,5,000元。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狀所附相對人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示,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56萬2,887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