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雲翼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雲翼科技有限公司聲報人張予瑄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雲翼科技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並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 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雲翼科技有限公司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之主張,其得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70,861元,依非訟事 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且本件尚有如 下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聲請費用2,000元,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相對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該事實應包括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且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⒈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⒉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⒊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⒋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⒌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⒍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㈡聲請人雖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但內容請記載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 (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詳為記載(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另應附上全體債權人正確姓名及送達地址、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㈢聲請人雖已提出債務人清冊,但內容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及聯絡方式)、金額、日期、清償或執行情形(含聲請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㈣相對人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㈤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