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吳昭弘即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吳昭弘即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而破產事件屬非訟事件,其標的價額宜依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據以計徵裁判費。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據繳納聲請費,而依其所提出之資產負債表,聲請人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68,959元,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劉士筠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決議解散及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倘清算人已呈報就任,亦應提出准予備查之函文。 2 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罰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及裁罰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3 提出相對人財產狀況說明書,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現金及約當現金新臺幣(下同)86,346元部分:其保管人、存放地點,如係存放銀行,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其他應收款-關係人145,500元部分:債務人(或給付義務人)之完整名稱(如為個人其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及該應收款之發生原因、發生時間、清償期,有無利息約定均應詳細記載,並附上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如有擔保,並請一併敘明何種擔保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暨債務人之連絡方式(包含聯絡電話及聯絡地址)。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㈢留抵稅額136,939元、進項稅額174元部分:應提出確有各該金額可退及何時可退之相關文件。 ㈣如有其他財產,請照前述相關方式一併提出。 4 提出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清冊應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分別編列,並將各筆債權依序編號。 ㈡各筆債權應記載債權人完整名稱(如為個人其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債權發生之原因、發生時間、清償期、利息等詳均應為記載,並附上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如有擔保,並請一併敘明何種擔保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暨各債權人之連絡方式(包含聯絡電話及聯絡地址)。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㈢優先債權部分:並應載明列為優先債權之理由(依據)。 ㈣積欠員工之工資、退休金及其他員工福利部分:請逐一列明員工姓名(包括聯絡方式)、金額各若干(如有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之金額若干?另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