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劉芳妤、潮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挺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01號 抗 告 人 劉芳妤 相 對 人 潮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挺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7日所為駁回第二審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為不合法,原裁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 法第444條第1、2項規定甚明;同時前揭規定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應適用之。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所 為駁回第二審上訴之裁定(下稱原裁定),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發回第一審續行審理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然原裁定既屬不得抗告之裁定,揆諸首揭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