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87號
- 上訴人
- 蘇君旋
- 被上訴人
- 麗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民國111年5月19日111年度北簡字第33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