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張振盛
- 被上訴人
- 張淑晶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關「本院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994號第一審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0994號第一審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39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2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