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賴錦華、蘇嘉豐、熊志強
- 法定代理人戴春發、楊文宗
- 上訴人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世紀星國際滑冰有限公司法人、楊文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上訴人 世紀星國際滑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宗 訴訟代理人 邱琦嚴 被上訴人 楊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蔡斐雯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