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戴春發、世紀星國際滑冰有限公司、楊文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上訴人 世紀星國際滑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宗 訴訟代理人 邱琦嚴 被上訴人 楊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