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溫祖明、姚水文、陳正昇
- 法定代理人吳宗祐
- 上訴人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坤泉間因本院111年度北簡字第600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所提之訴訟救助聲請,亦經本院111年度救字 第3270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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