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吳宗祐、詹坤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祐 被 上訴人 詹坤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已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3270號民事裁定駁回確 定在案,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 ,該裁定已經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