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17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晶展光電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榮展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因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第一審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5,600元本 息,惟上訴人就租金25,600元部分,改為請求12,800元,並減縮起訴聲明(見本院卷第263頁),是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利益為502,800元(即515,600元-25,600元=50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被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