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溫祖明林承歆劉娟呈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台華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詩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勤
被上訴人
廖乙臻
被上訴人
鄭慧嫻
被上訴人
汪秀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聖堃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沈智揚律師

鮑湘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林承歆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