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溫祖明、林承歆、劉娟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台華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詩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勤 被上 訴 人 廖乙臻 鄭慧嫻 汪秀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聖堃律師 沈靖家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沈智揚律師 鮑湘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林承歆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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