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台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貽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詩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福勤
- 被上訴人
- 廖乙臻
- 被上訴人
- 鄭慧嫻
- 被上訴人
- 汪秀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聖堃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靖家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沈智揚律師
鮑湘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