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卞婉瑜、飛鼠工程有限公司、林麗玲、王守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501號 上 訴 人 卞婉瑜 被 上訴人 飛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玲 被 上訴人 王守愚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88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因1、2樓住戶表示系爭房屋漏水致樓下房屋漏水,上訴人遂委請飛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飛鼠公司)以熱顯像儀器進行非破壞性檢測抓漏,檢測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飛鼠公司主任即陳永祥於民國108年7月5日到場勘漏時,卻未對水管為全面性的檢測 ,也未提供完整熱像儀的照片,僅在上訴人家中排放5分鐘 之熱水後,即在上訴人及鄰居面前表示系爭房屋有漏水現象。上訴人為盡快修繕漏水,即拍攝系爭房屋廁所地坪的照片給陳永祥,請其標示區域及尺寸,並通知房客暫時搬出,惟因陳永祥出國無法修繕,上訴人僅能另找訴外人唐進長依陳永祥提供之區域進行開挖修繕工程,開挖後卻發現水管並無漏水。嗣上訴人於同年7月15日通知陳永祥系爭房屋並無漏 水,陳永祥於同年8月5日與王守愚再次檢測後,改口表示係公共排水管漏水,若要修繕必須切斷鋼筋,工程費10萬元,鄰居因安全疑慮持反對意見,而上訴人在系爭房屋恢復原狀後,方知悉係178號4樓房屋漏水導致1、2樓房屋漏水。上訴人因抓漏問題致精神耗弱,已身心俱疲,經多次與飛鼠公司交涉,飛鼠公司仍拒絕認錯,亦無誠心賠償,嗣上訴人將抓漏的過程放在網路上,然媒體訪問飛鼠公司時,飛鼠公司發言人雖承認過失,卻公然說謊捏造事實,並在公司官網發布文章將上訴人形容成一個說謊者,甚至表示要提告上訴人,不僅毀損上訴人名譽,更造成上訴人心生恐懼,上訴人除得依契約之約定請求返還檢測費用外,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213條、第215條規定,請求飛鼠公司與受僱人陳永祥、王守愚連帶賠償檢測費1 萬5,000元、修繕費2萬8,000元、清潔費8,000元、房租損失1萬5,000元、精神賠償10萬元、名譽損害賠償5萬元,共計21萬6,000元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飛鼠公司為非破壞性檢測抓漏之廠商,兩造約定就系爭房屋有無漏水進行非破壞性檢測,若檢測到漏水,費用1萬5,000元,未檢測到漏水區域,僅收取2,000元。 經陳永祥於108年7月5日至現場勘漏,依據放水試驗以及熱 顯像儀器等測試,發現系爭房屋之廁所樓板內有滲漏水之跡象,依常理初步判斷此可能為滲漏水之處,然而在未完成最後檢測與結論之時,上訴人就急於同年月9日自行找唐進長 進行開挖修繕工程,而工程進行中,陳永祥曾以LINE詢問上訴人「挖出來的水泥有濕嗎」,上訴人回答「有」,足見被上訴人原先檢測結果並無錯誤,廁所樓板內的確有滲漏水現象。又老舊之房屋滲漏水所在多有,漏水來源亦非必然單一,即使上訴人舉證178號4樓有滲漏至2樓為真,亦無法證明 系爭房屋在陳永祥於108年7月5日至現場勘漏時並無滲漏水 ,而被上訴人於同年8月5日再以儀器檢測時無異樣,係因上訴人於同年月9日已自行找唐進長進行開挖修繕工程完成後 而不再滲漏,故被上訴人所為非破壞性檢測並無錯誤與不實,且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請求修繕費並無理由,因飛鼠公司依約僅負責檢測而不負責修繕。又上訴人亦未舉證其生病、車禍與被上訴人抓漏檢測有何因果關係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萬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而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並就上訴人勝訴部分,分別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 上訴人21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29頁): ㈠上訴人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其與飛鼠公司合意,由飛鼠公司就系爭房屋有無漏水進行非破壞性檢測,約定若檢測到漏水,則費用1萬5,000元,未檢測到漏水區域僅收取2,000 元。若開挖後非其檢測之漏水處,則退還檢測費用。 ㈡飛鼠公司員工陳永祥於108年7月5日到場勘驗,以熱顯像儀檢 測後,陳永祥依據熱顯像儀照片顯示情形,向上訴人表示系爭房屋廁所樓板有滲漏水跡象。 ㈢經陳永祥傳送熱顯像儀照片給上訴人,並應上訴人要求標示漏水區域,上訴人委請他人開挖該區域,未於該區域發現水管,僅該區域泥土有潮濕現象。 ㈣兩造復約定於108年8月1日再次檢測,檢測後陳永祥向上訴人 表示係因公共排水管漏水。 ㈤上訴人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對王守愚提起妨害名譽告訴,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 第23591號為不起訴處分。 五、上訴人主張其依被上訴人標示之熱顯像儀照片顯示之漏水區域開挖,然未發現漏水,依其與飛鼠公司間契約之約定,飛鼠公司應返還其檢測費用1萬5,000元等情,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則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應屬有據。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修繕費2萬8,000元、清潔費8,000元、房 租損失1萬5,000元、精神賠償10萬元及名譽損害賠償5萬元 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修繕費2萬8,000元、清潔費用8,000元、房租損失1萬5,000元 部分: ⒈上訴人雖提出LINE對話紀錄、開挖照片、估價單,主張被上訴人檢測錯誤,侵害其權利,受有修繕費2萬8,000元、清潔費用8,000元、房租損失1萬5,000元之損害等語。然依上訴 人與飛鼠公司之約定可知,飛鼠公司係進行非破壞性檢測,若檢測到漏水,則費用1萬5,000元,未檢測到漏水區域僅收取2,000元,若開挖後非其檢測之漏水處,則退還檢測費用 ,足見以熱顯像儀進行非破壞性檢測漏水,並非百分百正確,熱顯像儀顯示之區域是否為真正之漏水點,仍待開挖相對應之位置始得確認,飛鼠公司因而與被上訴人約定如開挖後並非其檢測之漏水處,則退還檢測費用。是依上訴人與飛鼠公司間約定,飛鼠公司並未保證熱顯像儀檢測到漏水處即為真正之漏水點,則上訴人主張飛鼠公司侵害其權利,難認有據。 ⒉復觀諸上訴人自行僱工開挖後之現場照片,該處開挖後泥土確有潮濕滲水之現象,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23頁),則被上訴人抗辯廁所樓板內的確有滲漏水現象,尚非無據。依上訴人與陳永祥之LINE對話,陳永祥傳送熱顯像儀之照片給上訴人,照片顯示有溫度變化,依陳永祥判斷,有漏水情形(見本院卷第51頁),尚無從認定陳永祥對熱顯像儀之判斷有不實之處,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陳永祥操作熱顯像儀之過程有何疏失或判讀結果錯誤,則陳永祥以熱顯像儀顯示該區域出現潮濕現象而判斷該區域為漏水點,即難認其檢測結果有何錯誤不實。是上訴人主張陳永祥之檢測有誤,不法侵害其權利而致其受有修繕費2萬8,000元、清潔費用8,000元、房租損失1萬5,000元之損害等語,尚屬無據。又上 訴人並未說明王守愚於此次檢測過程中有何不法侵害其權利而致其受有上開損害,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修繕費2萬8,000元、清潔費用8,000元、房租損失1萬5,000元, 難認有據。 ㈡精神賠償10萬元部分: ⒈上訴人另主張因被上訴人飛鼠公司檢測不實致其精神耗弱出車禍,精神壓力極大,且失眠、憂鬱、痛苦不堪,故請求精神賠償10萬元等語,並提出車禍照片、診斷證明書為證。惟陳永祥之檢測結果尚難認有何不實,被上訴人並無不法侵害上訴人權利,已如前述,且上訴人所提出之上開證據僅能證明其有車禍受傷及有診斷證明書所載之病情,尚無從證明其成因為何,上訴人前揭主張難認有據。 ⒉況依上訴人所提出其與2樓住戶之對話紀錄(見原審卷第171頁),上訴人於108年6月19日委由飛鼠公司檢測前,即對鄰居表示其出車禍,復於同年7月24日對鄰居表示:「這幾個 月來為了妳家漏水,我跑了數十趟,也很努力的找了也詢問好多師父都沒辦法有效的找出問題,後來跟妳們討論後决定找漏水專家來抓漏,漏水專家也來看2趟,也報價也去妳家 要安排維修,妳們都不處理,繼續來找我,還恐嚇我跟我兒子,這段期間我被嚇到睡不好吃不下,被妳們逼的只好花錢找專家來探測漏水點並且開挖,現在證明漏水專家所說的是公共排水管漏,我家重新裝潢後根本沒有使用公共排水管,接下來的事應該是妳們家自己去找其他鄰居商量要如何維修,妳們一直推拖要我去聯格莊先生,這事我已經到此結束了,這禮拜我就會請師父把我房子恢復原狀,這次所有的费用我整理好之後會給妳,請不要一直打1ine給我,我目前身體不舒服,不想影響心情,有事請留言,謝謝」,顯見上訴人所稱出車禍、失眠、憂鬱等情,主要係因鄰居一直將漏水問題推由其負責處理而感到不安及壓力所致,難認與被上訴人之檢測結果有關。 ⒊再依民法之規定,精神慰撫金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被上訴人之檢測結果是否有誤,於通常情形下並不會使上訴人之人格法益因此受有侵害,是難認上訴人所述出車禍、失眠、憂鬱等情,與陳永祥之檢測結果有因果關係,依上開說明,自不構成人格權之侵害。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何不法侵害其身體或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之行為,自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其精神慰撫金10萬元。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亦非有據。 ㈢名譽損害賠償5萬元部分: ⒈按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再者在網路上發表言論,是否出於善意而為,抑或目的僅在侮辱人之名譽,是否為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等情節,判斷時不能單引片面語句,應綜觀發言及討論全文,做全面性之審視,參以發言之人在當時之地位、互動等情況以為判斷,始能得其客觀,且就個人之名譽究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並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亦即,縱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上之情感,惟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時,仍難認係侵害被害人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⒉上訴人主張飛鼠公司如附表所示之2則貼文,虛構至上訴人家 檢測漏水過程,將檢測錯誤的責任完全推給上訴人,毀損上訴人名譽,又說要對上訴人提告,造成上訴人上訴人身心受損,應連帶賠償名譽損害5萬元等語,並提出媒體報導、飛 鼠公司官網文章截圖為證。惟查,上訴人前以王守愚於飛鼠公司官網所刊登如附表所示之2則貼文,對王守愚提起妨害 名譽告訴,經臺北地檢署以110年度偵字第2359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觀諸系爭文章中僅提及公司接到位於「文山區A女」委請進行漏水檢測,並敘述 漏水檢測過程,而文章中有關該案處理情形凡有涉及上訴人者,概以A女代稱,又無提及其他可逕將A女與上訴人相連結之顯著特徵,一般瀏覽者尚無從僅憑系爭文章內容即得以知悉A女之真實身分即為上訴人。再者,附表所示之內容意旨 僅係刊登者敘述承接案件之過程,並表達其個人之主觀上想法,難認有何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故意,且不論其敘述之內容是否有誤,通篇內容客觀上亦不至於造成上訴人之人格或社會評價有所貶損。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其社會評價客觀上因此受到減損,及王守愚、陳永祥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自難僅憑王守愚有透過網際網路公開散布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即遽認上訴人於真實生活中之名譽即社會評價受貶損。準此,上訴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95條第1項規 定,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其名譽損害5萬元,並不足採 。 六、綜上所述,除飛鼠公司同意依契約關係返還檢測費用1萬5,000元外,上訴人其餘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213條、第21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修繕費2萬8,000元、清潔費8,000元、房租損失1萬5,000元、精神賠償10萬元、名譽損害賠償5萬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編號 刊登時間 刊登內容 1 110年3月3日 漏水糾紛的幾點想法 2019年7月份,本公司接到一位位於文山區A女,進行漏水檢測。A女住在三樓,因為二樓住戶抱怨天花板漏水,所以想要找人檢測。初次過去的時候,我們檢測二樓住戶天花板滴水處,上方位於三樓處地坪的相對位置,特別的濕,但是我們還無法完全確認。後來,要求是否能夠約4樓住戶,進行檢測,但是A女並沒有約到。由於二樓住戶,一直催促三樓盡快處裡漏水問題,A女,就急著開挖三樓相對位置的區域,開挖後,只是特別的濕,但是,並沒有找到漏水處,於是,請修繕的師傅,直接約了四樓住戶,進行檢測。此次,才發現,是四樓住戶排水管漏水所致。A女,於是在網站上po抱怨,並聲稱,我們初次過去的時候,有到四樓進行檢測,但是表示,沒有查出四樓漏水的問題。我們要特別聲明,這一場我們沒有完整檢測完,實在抱歉,但是我們去過好幾次,但是,一直都沒有辦法到四樓檢測,並非A女士所說,我們全部檢測完了。 2 110年3月3日 客戶的抱怨是公司成長的動力 近幾天,公司被一位A女士在媒體發表不實指控。當天公司,內部立即召開會議,搜集所有相關事項。且請律師寫好律師函,準備對A女士及所以記者轉述不實部份,準備提告。 但是, 經過沉澱後,覺得公司不應該去提告,而是應該去感謝A女士,而且真誠的感謝她。與其去抱怨客戶胡亂指控,對於公司未來的發展,並沒有幫助,而應該是反過頭來檢討自身,那裡沒有做好才對。 在sop上, 對於客戶解說是不是不夠清楚? 客戶協調其他住戶的事情,是不是說的不夠仔細? 內部教育訓練,是不是不夠確實? 公司買的400多萬的漏水檢測儀器,是不是不夠精密? 媒體公關是不是應該主動強化? 每一項環結,都應該去檢討。 就是因為,有客戶的刺激,才能看到公司不夠周延的地方、缺失的地方,這樣,才會不斷的精進。 感恩A女士, 真誠的感恩 客戶的抱怨是公司成長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