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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5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陳裕涵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相對人
宗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雅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選任陳雅筑律師於本院一百零七年度金字第七一號給付薪資損害賠償事件,為相對人宗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記載,應更正為「選任陳雅筑律師於本院一百零七年度金字第七一號損害賠償事件,為相對人宗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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