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陳裕涵
-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宗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林詮勝律師 相 對 人 宗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雅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選任陳雅筑律師於本院一百零七年度金字第七一號給付薪資損害賠償事件,為相對人宗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記載,應更正為「選任陳雅筑律師於本院一百零七年度金字第七一號損害賠償事件,為相對人宗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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