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5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正昇

聲請人
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
相對人
金永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218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即現金准以同面額之有效之金融機構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前遵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97號民事判決,為免假執行,而提供新臺幣23,860,555元為擔保,並經本院107年度存字第218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業據本院調閱提存卷宗核閱無訛,茲聲請人為免利息損失,聲請准以變換為同面額之金融機構可轉讓定期存單,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