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6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相對人
- 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玲華
唐君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4年度存字第6247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台幣3,4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9期中央登錄債券,准以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0年度甲類第7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7152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3,400,000元之101年度甲類第9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票為擔保金,並以104年度存字第624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