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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6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蘇嘉豐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對人
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玲華

唐君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4年度存字第6247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台幣3,4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9期中央登錄債券,准以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0年度甲類第7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7152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3,400,000元之101年度甲類第9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票為擔保金,並以104年度存字第624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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