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玲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玲華 唐君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4年度存字第6247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台幣3,4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9期中央登錄債券,准以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0年度甲類第7期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7152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3,400,000元 之101年度甲類第9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票為擔保金,並以104年度存字第624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 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