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熊志強
- 當事人莊榮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莊榮兆 台灣好報記者李勝逸 台灣好報記者邱奕懿 相 對 人 爽爆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兼「爽爆新聞網」負責人朱騏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爽爆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爽爆新聞網」負責人朱騏鼎間因111年聲字第365號保全證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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