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丘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丘航 訴訟代理人 鄭梨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駿家科技有限公司、王立岑、于昌正、李維棋、王柏翔、蘇家駿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03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一號返還價金事件之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警方未提供完整圈存記錄,及聲請法院協助調查證據未果,遂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對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及於110年12月28日對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界公司)提告, 審判長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031號返還價金事件111年1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審理時,詢問聲請人是否還要告中國信託銀行及綠界公司,聲請人當庭表示要告,並無當庭撤回一事,且上開期日關於證據調查等筆錄記載有誤,為釐清及還原事實,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031號返還價金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