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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90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熊志強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施孟廷
相對人
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振興

林秀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院一百零九年度存字第一一三六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百零九年度存字第一一三六號」;理由欄三第三、四行關於「經本院提存所109年度存字第113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109年度存字第1136號」;理由欄四第二行關於「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136號提存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1136號提存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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