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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82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蘇嘉豐

聲請人
劉懿萱
相對人
向邑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澤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向邑數位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向邑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林楚於起訴前死亡,經調取向邑公司登記事項卡後得知,向邑公司除林楚外並無其他董事,致相對人目前無法定代理人得行使代理權,而聲請人現有對相對人為訴訟之必要,為恐訴訟久延而致聲請人受有損害,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0條、第113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相對人向邑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林楚已於111年1月27日死亡,且向邑公司亦已於112年2月10日經台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11236006900號函為廢止登記,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林楚除戶謄本在卷可按,依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113條準用第71條第1項第4款等規定即應行清算,相對人章程亦未就公司之清算另有規定,相對人亦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之情形,因此向邑公司之清算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然因相對人之唯一股東林楚業已死亡,因而依公司法第80條規定,其清算事務應由其繼承人行之,而林楚之唯一繼承人林清澤已於109年1月11日出境,亦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有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林楚及林清澤戶籍謄本可憑(卷第17、25-29、33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林清澤為向邑公司之清算人,代表向邑公司進行清算事務,是相對人向邑公司有林清澤為清算人得行使法定代理權,故本件並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爰駁回本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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