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康敏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康敏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雅琴、阿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預售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所生紛爭,聲請人已向向雅琴買受系爭房地,而承擔系爭房地之權利義務,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聲請閱覽、抄錄本院111年度他調字第150號事件(下 稱系爭事件)之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未提出任何事證以釋明為真正,尚不足以認其就系爭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而系爭事件當事人向雅琴、阿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不同意聲請人閱覽卷宗。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