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55號
- 聲請人
- 王帝勝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1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6020號強制執行事件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4樓之5建物及其坐落基地持分之強制執行程序停止執行,雖於本院提起111年度訴字第581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惟該事件經本院以聲請人之訴於法律上顯無理由,已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判決駁回,業經調閱該事件卷宗查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