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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5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伊倫

聲請人
王帝勝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1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6020號強制執行事件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4樓之5建物及其坐落基地持分之強制執行程序停止執行,雖於本院提起111年度訴字第581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惟該事件經本院以聲請人之訴於法律上顯無理由,已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判決駁回,業經調閱該事件卷宗查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5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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