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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587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莊仁杰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5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旨在求訴訟程序安定,避免延滯訴訟,故如許當事人對該裁定聲請再審,即與立法本旨有違。是此項裁定牽涉其終局裁判而確定,如當事人有再審原因,亦僅得對該終局裁判再審,不得對該裁定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3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所為之110年度重訴字第75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查該裁定係命再審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揆諸前開說明,不得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587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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