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587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5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旨在求訴訟程序安定,避免延滯訴訟,故如許當事人對該裁定聲請再審,即與立法本旨有違。是此項裁定牽涉其終局裁判而確定,如當事人有再審原因,亦僅得對該終局裁判再審,不得對該裁定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3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所為之110年度重訴字第75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查該裁定係命再審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揆諸前開說明,不得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