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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匡偉

原 告
鈦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百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6萬2,423元及其利息,第二項請求被告欣展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519萬5,164元及其利息,並聲明就聲明一、二項其中416萬2,423元部分,如被告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則另一被告就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訴之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9萬5,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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