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陳靜茹
- 原告林睿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林睿穎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藝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民國108年7月29日起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倘原告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7,335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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