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中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鄭際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75號 原 告 中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際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建順煉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9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