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宏鼎開發有限公司、卓碧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78號 原 告 宏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碧穎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腸旺肉品商行即鄭旭峰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方美雲